《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5年版)》政策問答
問:《裁量基準》細則中關于罰款金額中的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幅度應如何劃分?
答: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問:《裁量基準》中違法次數的應如何認定?
答:《裁量基準》中的違法次數是指當事人違反同一處罰事項的次數。一年內違法次數,是指12個月內的違法次數,兩年內違法次數以此類推。
認定違法次數時,執法機構應通過查詢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審批與執法系統中的行政檢查與執法辦案記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行政處罰公示平臺等方式,確定當事人的違法次數。
問: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裁量階次應如何認定?
答: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的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一般按照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的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
問: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應如何適用?
答:對只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并處。
對規定應當并處或者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問:案件涉及多個當事人時的裁量階次應如何認定?
答:案件辦理中,當同一處罰事項涉及多個當事人時,應根據不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別認定裁量階次。例如,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違法行為,在對導游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還應當對委派導游的旅行社進行行政處罰。那么在作出決定時,應當對該導游和委派導游的旅行社各自的違法情節分開進行自由裁量。